1948年援華法案
1948年援華法案(China Aid Act of 1948)為1948年4月2日美國國會通過了《對外援助法案》(Foreign Assistance Act)和《經濟合作法案》合併案之一部份。援外法案本來用途是為了施行歐洲戰後經濟復興計劃,援華法案是計劃中的例外;其中,華是指亞洲的中華民國政府。成為第二次國共內戰中,中華民國政府用來應付中國共產黨的重要資金資助。另外,該法案原訂援助時間為一年。
法案內容[編輯]
援華法案分為兩部分,一部份為3億3800萬美金的經濟援助,用於進口美國的食品,棉花,石油,化肥,藥品,煤炭和金屬(但1948年6月眾院撥款委員會又把經費減為2.75億元);另一部份為1億2500萬美元特種捐贈(實際為軍事援助)。美中雙方約定在各自政府內部設立援助機構,監督、協商相關經濟援助的使用情況。美中雙方成立鄉村復興聯合委員會,幫助中國農村地區實現經濟復興。美中政府之間將簽署一個經濟合作協定,以促進中美之間的經貿往來。
實施[編輯]
《援華法案》的實施由美國經濟合作總署負責。1948年5月,原三藩市市長賴普漢被任命為該署中國分署(Mission to China)署長。6月7日賴普漢到中國,分署正式開始活動。1948年7月1日,國民政府專門在南京成立了「美援運用委員會」,行政院長張群任主席,委員包括了財政、外交、交通等部部長,中央銀行總裁,資源委員會主席,上海市長等。國府代表外長王世傑、外交次長劉師舜與美國駐華大使司徒雷登、經援團團長賴普漢於7月3日訂立《關於經濟援助之協定》,8月5日又換文成立了農村復興委員會(由美方2人、中方3人組成)。
《中美救濟協定》正式簽訂後,美國經濟合作總署使用其中的3950萬美元採購大米和麵粉,在北平、上海、南京、廣州、天津五大城市向市民拋售平價糧食。行政院為此成立了「處理美國救濟物資委員會」,並通過了《京滬平津穗五市民食配售通則》,旨在利用「美援物資」解決五市民生問題。中美經濟合作分署、美援運用會對配糧價格每月核定一次,2周或10天調整1次。售糧所得所有款項全部用於在華資助304個醫藥救濟計劃、96個福利計劃、22個公共事業計劃和85個農業救濟計劃。
1.25億美元的贈款購買軍事物資。但從1948年8月開始,國軍在各路戰場形勢導致款項已全部撥付,但軍事物資卻難以運入中國。直到1949年4月1日,仍有三分之一的軍事物資尚未交付。據聯勤副司令黃仁霖回憶:[1]
原計劃在1950年6月前援助資金全部落地。1948年秋,國民政府捲入了美國總統大選的選邊站隊。1948年11月30日,宋美齡抵達華盛頓訪問;12月10日,她與杜魯門會談,提出:
- 發表支持南京政府反共救國的正式宣言;
- 派遣高級軍事代表團來華制定作戰計劃以及後勤供應等工作;
- 希望華盛頓能提供30億美元的援助。
1948年12月杜魯門派經濟合作總署署長保羅·霍夫曼作為"總統特使"到中國,實地了解中國經濟及過去的美援運用狀況。1949年2月初,國務卿艾奇遜堅決主張停止向國民黨政權運送《援華法案》的剩餘物資,杜魯門決定:「不停止對中國的軍援,但要儘可能採取非正式行動,拖延啟運。」艾奇遜認真執行總統的「拖延啟運」政策,使從美國開往中國的貨船暫停出港。
1949年年初,美國決定將援華法案延長至1950年2月15日,不過款項仍未悉數匯入;停止該法案也讓國共內戰戰況急轉直下。1949年末,中國共產黨佔領中國大陸大部分地區,中華民國政府撤退至台灣。1950年1月,美國杜魯門總統停止該法案軍援部分,但宣稱仍繼續進行援華法案中的經濟援助給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。同年3月,在親國民黨的美國議員運作下,該法案宣佈延長到翌年。
1950年6月,韓戰爆發,美國對台的中華民國政府態度轉變,之後,該法案的4億多美金軍政援助陸續合併至「共同安全法案」、國際開發法案,該等法案為1950年代-1960年代的美援台灣法源,也陸續增加其金額。而法案金額操作者則為台灣政府與美方的美援運用委員會。
註釋[編輯]
- ↑ 《我做蔣介石特勤總管40年:黃仁霖回憶錄》,團結出版社,2006年版。ISBN 780214031
參考資料[編輯]
- 趙既昌,《美援的運用》,1985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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